车主们都知道汽车跟人一样都是有“生命”的,而一辆汽车走到“生命”的终点后,在回收时通过拆解的方式物尽其用,以绿色环保的方式走向“重生”。
汽车报废进入企业场地后,
汽车报废中心对于回收过来的每辆汽车要经过拆解车间拆解前的必备工序—抽取液体。”此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废液污染,每辆汽车在拆解前,车内机油、燃油、防冻液、助力油、刹车油、玻璃水及氟利昂等液体都要被抽干,并被有资质的企业分类回收处理。
虽然汽车属于钢铁产品,但是汽车也是消耗品的一种,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
汽车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
汽车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
汽车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
汽车报废。